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2012修订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至善学院   发布日期:2012-10-29 14:24:35  最后更新:2012-10-29 14:24:35    浏览次数: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8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学生的国际交流水平,经江南大学国际交流委员会研究,同意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实施办法》所做的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本科学生的国际交流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特设立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下称“远翔奖学金”)。

第二条  “远翔奖学金”用于支持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范围内的本科生海外研修活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进行申请。

第三条  “远翔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社会捐助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远翔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社会资源处、至善学院负责人组成。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各学院负责组织申报。

第二章  类别与标准

第五条  “远翔奖学金”分为“海外留学”、“海外游学”和“本科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专项”等三类。“海外留学”、“海外游学”类奖励档次分为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突出表现奖,各奖项的计量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六条  “海外留学”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及以上的专业学习或毕业设计;“海外游学”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在海外进行为期一周到三个月的语言培训、文化考察等游学活动;“本科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学院组织的以课题研究为基础的本科生短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不包括学生在海外完成毕业课题)。

第七条  “海外留学”奖学金类别、名额与奖励标准

(一)特别奖4名:每年奖励参与亚洲区域以外留学项目者2名,资助金额每名不超过6万元;奖励参与亚洲区域留学项目者2名,资助金额每名不超过2万元。特别奖具体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留学总费用。

(二)一等奖15名:奖励参与亚洲区域以外留学项目者每名2万元;奖励参与亚洲区域留学项目者每名1万元。

(三)二等奖45名:奖励金额为每名6000元。

(四)三等奖100名:奖励金额为每名3000元。

(五)突出表现奖10名:奖励金额为每名1000元。申请者可同时申报“海外留学”奖学金其他类别。

第八条  “海外游学”奖学金类别、名额与奖励标准

(一)特别奖4名:每年奖励参与亚洲区域以外游学项目者2名,资助金额每名不超过2.5万元;奖励参与亚洲区域游学项目者2名,资助金额每名不超过1万元。特别奖具体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的游学总费用。

(二)一等奖15名:奖励参与亚洲区域以外游学项目者每名6000元;奖励参与亚洲区域游学项目者每名4000元。

(三)二等奖45名:奖励金额为每名3000元。

(四)三等奖100:奖励金额为每名1500元。

(五)突出表现奖10名:奖励金额为每名1000元。申请者可同时申报“海外游学”奖学金其他类别。

第九条  “本科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专项奖学金支持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学生参与总经费的10%,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用于补贴该项目学生参与的公共费用。

(二)学院申报“本科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专项”奖学金获批后,参加该项目的学生仍可申请“海外游学”奖学金,两类奖项的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总费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远翔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江南大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英语水平:同等条件下,TOEFL成绩80分以上、IElTS成绩6.5分以上或六级成绩580分以上者优先;

(六)本年度已经参加或者成功申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实施或认可的项目:包括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文化交流活动、假期游学、赴国际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研修、毕业设计等;

(七)对海外交流期间,提交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或文化交流活动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热心组织所在国际交流项目各项事宜并提交高水平海外游学调研报告的学生,可优先获得“远翔奖学金”资助

(八)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远翔奖学金”。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学校对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的GPA成绩采用新系统计算。

(二)特别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4.2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8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0%TOEFL成绩90分以上或IElTS成绩6.5分以上或英语六级成绩550分以上。申请者为贫困生(列入学校当年贫困生名单)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即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4.0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6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

(三)一等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3.8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6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20%

(四)二等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3.6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4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40%

(五)三等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3.4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0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60%

(六)突出表现奖:在交流项目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包括在该项目团队中担任负责人(联系人)、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发表论文、回校后积极参与交流汇报等。

第十二条  “海外游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学校对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采用新系统计算。

(二)特别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4.2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8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0%TOEFL成绩90分以上或IElTS成绩6.5分以上或六级成绩550分以上。申请者为贫困生(列入学校当年贫困生名单)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即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4.0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6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

(三)一等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3.8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6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20%

(四)二等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3.6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4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40%

(五)三等奖2011级以前在校生GPA成绩3.4以上,2011级以后(含2011级)学生GPA成绩3.0以上;当年度智育成绩排名本专业前60%

(六)突出表现奖:在交流项目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包括在该项目团队中担任负责人(联系人)、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发表论文、回校后积极参与交流汇报等。

第十三条  “本科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专项”奖学金申请条件:凭海外高校确认的科研项目介绍、科研活动安排等资料,以学院为单位申报;我校参加该项目的学生数不得少于10人;项目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表彰

第十四条  “远翔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每年6月学校组织第一次评审,评审对象为16月学校已开展或认可的海外交流项目的参加者(含参加暑期班的学生及9月赴海外交流的交换生);每年12月学校组织第二次评审,评审对象为第一次评审申请截止后,学校组织实施的海外交流项目的参加者。“突出表现奖”在学生完成海外交流活动回国后评选。获得“远翔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远翔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及海外研修书面总结(已完成海外交流活动回国者),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远翔奖学金”评定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远翔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组织评审,提出“远翔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远翔奖学金”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颁发奖状。

(二)发放奖学金。已经出国研修者,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项目已获批准,尚未出国研修者,待出国后以出入境证件扫描件为凭,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特别奖者,以个人出国签证和申请报告为凭,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在全校通报表扬。

(四)学生所受表彰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录选的学生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江南大学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或《江南大学学生海外游学协议书》,约定接受资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计划、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等。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学生按期完成交流项目回校后,应及时向“远翔奖学金”评定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论文和印发相关宣传材料时应注明接受该奖学金资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将每年“远翔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及该专项奖学金执行情况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若当年获奖人数少于本办法设立的名额,剩余金额应自动计入下一年度的奖金总额,评奖人数也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获奖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或追讨已发放的奖学金:

(一)未参加已成功申请的项目;

(二)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三)回校后未提交海外研修书面总结;

(四)违反校纪校规;

(五)交流逾期不归。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奖励学生海外交流的奖学金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实施办法》(江大校办〔201029号)、《2011年度江南大学“远翔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奖学金  实施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2418印发